2019年11月5日上午,剑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剑川县第一中学校长、党总支书记尹某某犯受贿罪、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。被告人尹某某犯受贿罪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.00元;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.00元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.00元(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)。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21796.00元予以没收,尚未退清的犯罪所得548334.00元继续追缴。
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尹某某自2006年起担任剑川县第一中学校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在剑川县第一中学工程、食堂承包、教材教具校服和其他设备采购活动中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728190元。另外,被告人尹某某以虚假施工合同套取剑川县第一中学财政资金人民币25000元予以侵吞,2次将其私车维修款人民币9970元以学校公务车修理费名义在账户上报销,使用剑川县第一中学公务用车的加油卡为自己的私车加油22次用于办理私人事务共计人民币6970.90元,共计贪污公款41940.90元。
剑川法院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考虑被告人尹某某具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、酌定从轻量刑情节,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宣判后,尹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贪污贿赂犯罪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严重腐败行为,必须坚决予以打击。及时有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,此次宣判,是一次惩戒,同时,也为广大公职人员敲响了廉政警钟。
大理广播电视台 杨桂军 整理编辑 来源:剑川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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